新设立纳税人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的具体时间:1、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31日期间成立的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3月或9月发起申请。2、在2022年4月1日-2022年9月30日期间成立的纳税人,一、复评对象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二、申请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成立的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3月或9月发起申请。在2022
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纳税人对指标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审核。操作流程办理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应提供资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2份办理路径登录上海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办
理
途
径
≥ω≤ 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或向主
据介绍,在2022年1月1日至9月30日成立的纳税人,今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均可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有线上和线下两种申请方式。线上,纳税人可进入重庆市电子税务局,依次进自2023年起,每年3月或9月可向税务部门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举例:甲公司成立于2022年1月10日,那么甲公司可以在2023年3月或9月发起复评申请。乙公司成立于202
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常规的纳税信用评价是按年度评价,即1月1日到12月31日。按照原来的政策,年中新设立的企业,要到第二年年底,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才满一个评价年度,到第三年4月份发布上一年度评价结果的时候,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