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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认证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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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 《强迫性产品认证管理方法》〔修订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完善和标准强迫性产品认证工作,实在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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