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一、制定《信用办法》的主要目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规范纳税信用管
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制定《信用办法》的主要目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规范纳税信用管
2、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最新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国务
3、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办法》第六条明确税务总局推进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尽量减少人为干预,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四)关于经常性指标和非经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1月1日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