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对于国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国内招标时,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和特点,要求供应商具有国内同问:供应商业绩是否能作为资格条件?答:可以。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
(°ο°) 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有限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中小企业促进法》禁止不得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法律主观:招标不允许设置的门槛有: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 1.违反规定,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业主违反法律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您好。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
答:政府采购法律没有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性规定。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有限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中小企业促进法》禁止不得在经同时,《政府采购法》还规定,采购人要求未拥有业绩等特定条件的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实施措施,但不得歧视或限制相应投标人的投标权利。3. 招标投标中的施工业绩证明在招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