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本法所称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
\ _ / 第一,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首要条件。《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的产品缺陷判断标准具有二重性: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的二重性导致产生歧义,在法律规范完善之前,应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准确把握法律原义
>^< 《产品质量法》第46条就产品缺陷作出了界定。该条既强调产品缺陷是指其“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又规定,在“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关于产品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产品本身之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 (四)将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五)删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
第四⼗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释义】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本条变迁法宝新AI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