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明确纳税信⽤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2022年1⽉1⽇起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同时,结合非强制性执法要求,实施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且涉税风险较小的稽查随机抽查对象组织开展自查,鼓励其自查自纠、自我修正,引导其
ˇ△ˇ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到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标准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受理条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了解情况后,市局纳税服务处指导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及时提醒该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并一次性告知其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在市区两级纳服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企
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办结【联系电话】021)12366 【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需向主管税务机本报告旨在总结信用修复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二、工作进展1. 信息收集与分析在信用修复工作中,首先需要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全面的信息收集与
经核实,该公司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秉着柔性执法原则,太子河区税务局为其启动了纳税信用修复程序,在与上级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后,全程跟踪办理,加日前,记者从市税务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